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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4

  

  校研字〔2014〕7号

  (经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保证质量,实事求是。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来华外国留学生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英语、体育、军训等课程。

  (二)初步掌握汉语。《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初等汉语水平。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六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经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免修外语等课程,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根据有关学科和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并修满相应学分。

  (三)汉语课。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已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可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水平的学历证书者,《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

  (四)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参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选修课,并修满相应学分。

  (五)达到本学科硕士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

  (六)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需提供其在他国所修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证明信等材料,由学院组织3-5名同行专家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对其已修的同类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核或考试。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未经认可的应修学有关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超过规定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未达到上述(二)至(六)款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可以为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撰写,如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撰写,须用汉语写详细的摘要。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鼓励其公开发表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 学院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一般采用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必须在我校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所在学院初审、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研究生院备案,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论文开题通过后结合论文选题回国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课题调研,且至少在答辩前3个月返回学校进行论文答辩准备。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等发展中国家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其培养要求一般以课程学习为主,撰写学位论文为辅;对来自欧美等地区的来华留学生,课程学习与撰写学位论文并重。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答辩。

  论文答辩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免修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英语、体育、军训等课程,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修满学分,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汉语课。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已在我国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者,《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

  (四)达到本学科博士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

  (五)未达到上述(二)至(四)款要求者,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撰写,如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撰写,须用汉语写详细的摘要。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一)理学、工学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武汉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四大检索收录(SCI、 EI、ISTP、ISR)的核心期刊上,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刊物或中文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

  (二)其他学科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武汉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刊物或中文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

  (三)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以中文形式发表在中文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持有正式录用通知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待所发表的外文刊物正式出版后方可进行学位评定并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一般采用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所在学院初审、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研究生院备案,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可以在论文开题答辩通过后结合论文选题回国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课题调研,且在答辩前至少6个月返回学校进行论文答辩准备。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学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同时用汉语和英语填写、印制,中文正本和译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校学位字﹝2007﹞11号)同时废止。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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