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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3
 
 
(经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研字〔2014〕12号)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监控与管理,提高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抽查对象

  (一)未答辩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即所有即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重点抽查对象:

  1.受过纪律处分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2.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3.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二)已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

  重点抽查对象:

  1.在以往国家、省及学校学位论文的抽查评审中,论文评阅意见有“不合格”的学位授权学科点以及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2.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含有“修改后答辩或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

  3.同一次学位授予中指导博士学位论文达3篇及以上的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条 抽查比例

  学校每年抽查硕士人数为当年毕业硕士研究生总数的2%-10%,博士人数不少于当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博士人员)总数的10%。

  第三条 抽查时间

  抽查时间一般为每学年4月和10月份,分别对当年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上一学年已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查。

  第四条 抽查分工

  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各学院协助完成。

  对未答辩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由各学院协助,校学位办组织完成。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校学位办。

  对已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完成。被抽查的论文由校学位办从图书馆或档案馆调取。

  第五条 抽查方式

  抽查方式分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

  校学位办根据各学院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对相关学院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抽查范围应包括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的一级学科。

  特殊情况时可对相关学院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全部抽查。

  第六条 抽查结果的处理

  未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结果是考察其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能否答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已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结果是考察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评估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选聘研究生导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抽查结果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供审查学位时参考,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未答辩的各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经抽查存在问题的,校学位办将评审意见及时通知导师和研究生,视问题轻重,要求研究生修改论文或延期答辩。

  (二)已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学位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对指导教师、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学院进行相应处理。

  1.关于指导教师的处理

  (1)对抽查结果中有1个“不合格”项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1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对仅有1名专家在学术评价方面评定为“不合格”项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若有异议,学校可另行组织专家盲评,视再审结果确定);

  (2)对抽查结果中有2个“不合格”项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2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3)对抽查结果中有3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参加选聘为博士导师后方可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

  同时,校学位办将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指导的全部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

  2.关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处理

  (1)在同一次抽查结果中“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达到2篇,或连续3次抽查中均有“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出现,减招、暂停相应学院该学科点招生1年;

  (2)连续3次抽查中均出现评审意见过半数为“不合格”论文的学位授权学科点,暂停该学科点2年招生。

  3.关于学院的处理

  (1)凡抽查结果有“不合格”情况出现的学院,研究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抽查结果对应实际抽查年份);

  (2)对抽查结果中有“不合格”项论文的学院,要求其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当次所有拟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重新评阅,并要求学生修改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国家图书馆存档;

  (3)约谈抽检有“不合格”学位论文所在学院的院长(主任)、书记及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主任),要求学院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整改方案,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异议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时,由指导教师或学位授权学科点负责人提出申诉理由,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由校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对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答辩实行抽查的规定》(校研字〔2001〕12号)、《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和提前答辩的有关规定》(校学位字〔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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